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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义务植树和防沙治沙管理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0-15


一、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任务;逾期没有完成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任务;逾期没有完成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表现情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任务;逾期没有完成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
  处罚标准:处以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费用
2倍的罚款。
  二、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我省没有沙化土地封禁区
,暂不规定处罚裁量标准
  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沙化,经告诫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治理。
  
2、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对"违反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反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面积小于
3公顷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反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面积在
3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面积在
10公顷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公顷
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治理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
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
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对"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八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信息来源:洛阳市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洛阳市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