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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林木种子管理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0-15


一、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违法所得
2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违法所得
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违法所得
5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 "《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
   
1、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2、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
   
3、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
   
4、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
   
5、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假冒授权品种,违法所得
2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假冒授权品种,违法所得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假冒授权品种,违法所得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假冒授权品种,违法所得
30000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以违法所得
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造成危害结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其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总量按同类种子市场价格计算,折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
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其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总量按同类种子市场价格计算,折合金额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
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法所得
20000元以上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其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总量按同类种子市场价格计算,折合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违法所得
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其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总量按同类种子市场价格计算,折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其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总量按同类种子市场价格计算,折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违法所得
10000元以上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其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总量按同类种子市场价格计算,折合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六、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其违法在国内销售种子总价值在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其违法在国内销售种子总价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违法所得
30000元以上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其违法在国内销售种子总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籽粒、果实半公斤以下,或者根、茎、苗、芽、叶
50个以下,并交出全部所采种子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籽粒、果实半公斤以上
5公斤以下,或者根、茎、苗、芽、叶50个以上200个以下,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林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籽粒、果实
5公斤以上或根、茎、苗、芽、叶200个以上的;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林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2、《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性繁殖的林木籽粒、果实应当包装后销售。下列林木种子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一)苗木;(二)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茎、枝、叶、芽等;(三)其它不宜包装的林木种子。"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籽粒
10公斤以下,或果实5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籽粒
5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或果实5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籽粒
100公斤以上,或果实500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
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和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经营的种子有标签,但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林木种子种植材料(苗木)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5年。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作不规范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1000元以上2000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不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
  十一、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但在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
20日内主动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处罚标准:处以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经发现后能够积极改正的。
   处罚标准:处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不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而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但听从警告,追回、销毁全部非法向境外提供的种质资源,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尚未传播且全部销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不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而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已传播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不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被批准而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能够追回全部违法经营、推广种子,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能够追回部分违法经营、推广种子,危害后果在可控制范围内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造成比较严重的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四条:"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抢采掠青,未造成母树损坏,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1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抢采掠青,造成母树侧枝损坏,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1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
1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抢采掠青,造成母树主枝损坏,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
5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的
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十五、对"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
5公斤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
1倍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
5公斤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
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十六、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经制止后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销毁病虫害疫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处以
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病虫害扩散面积在
50平方米以下,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经处理能够彻底控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试验,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病虫害扩散面积在
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者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经处理得以控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试验,处以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病虫害扩散面积达
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经处理难以控制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试验,处以
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对"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可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5%以下的造林面积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项目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5%以上15%以下的造林面积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项目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
500元以下罚款,并减少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
15%以上的造林面积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项目的。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以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停止该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十八、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没有违法所得,尚未在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没收伪造的《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可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违法所得
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没收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下罚款,但最少不得少于10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违法所得的
1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没收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罚款。
  十九、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非法经营额
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非法经营额
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非法经营额
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非法经营额
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非法经营额
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处以非法经营额
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十、对"推广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
,未到县(市)或者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条:"国家和省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推广者应当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推广应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推广未进行登记的其他重要品种,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其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总量按同类种子市场价格计算,折合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推广应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推广未进行登记的其他重要品种,其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其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总量按同类种子市场价格计算,折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推广应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推广未进行登记的其他重要品种,其违法所得
10000元以上,或者没有违法所得,其违法生产、经营种子总量按同类种子市场价格计算,折合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推广应用,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洛阳市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洛阳市林业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