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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1000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总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当事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达到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总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当事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达到20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标准: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折合现金总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附则
一、本标准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对"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的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三级以下(含三级)森林火险区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二级森林火险区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一级森林火险区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防火紧要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并造成森林火灾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根据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火灾发生的区域和被火烧毁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性处以罚款:
(1)森林火灾发生在三级以下(含三级)森林火险区,或被毁森林为其他的,并处以损失额的1倍罚款。
(2)森林火灾发生在二级森林火险区内,或被毁森林为省级公益林、天然次生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省重点工程林、省级科研项目试验林的,并处以损失额的2倍罚款。
(3)森林火灾发生在一级森林火险区内,或被毁森林为国家公益林、天然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重点工程林、国家级科研项目试验林的,并处以损失额的3倍罚款。
二、对"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的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三级以下(含三级)森林火险区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二级森林火险区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一级森林火险区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在林区使用枪械、电击狩猎的,并造成森林火灾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根据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火灾发生的区域和被火烧毁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性处以罚款:
(1)森林火灾发生在三级以下(含三级)森林火险区,或被毁森林为其他的,并处以损失额的1倍罚款。
(2)森林火灾发生在二级森林火险区内,或被毁森林为省级公益林、天然次生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省重点工程林、省级科研项目试验林的,并处以损失额的2倍罚款。
(3)森林火灾发生在一级森林火险区内,或被毁森林为国家公益林、天然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重点工程林、国家级科研项目试验林的,并处以损失额的3倍罚款。
三、对"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的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
......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高火险期内在三级以下(含三级)森林火险区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高火险期内在二级森林火险区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高火险期内在一级森林火险区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野炊、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并造成森林火灾的;
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根据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火灾发生的区域和被火烧毁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性处以罚款:
(1)森林火灾发生在三级以下(含三级)森林火险区,或被毁森林为其他的,并处以损失额的1倍罚款。
(2)森林火灾发生在二级森林火险区内,或被毁森林为省级公益林、天然次生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省重点工程林、省级科研项目试验林的,并处以损失额的2倍罚款。
(3)森林火灾发生在一级森林火险区内,或被毁森林为国家公益林、天然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重点工程林、国家级科研项目试验林的,并处以损失额的3倍罚款。
四、对"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额的一至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的。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三级以下(含三级)森林火险区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二级森林火险区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一级森林火险区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未造成火灾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在林区经营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未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并造成森林火灾的。
处罚标准:
责令其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根据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火灾发生的区域和被火烧毁森林的生态区位重要性处以罚款:
(1)森林火灾发生在三级以下(含三级)森林火险区,或被毁森林为其他的,并处以损失额的1倍罚款。
(2)森林火灾发生在二级森林火险区内,或被毁森林为省级公益林、天然次生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省重点工程林、省级科研项目试验林的,并处以损失额的2倍罚款。
(3)森林火灾发生在一级森林火险区内,或被毁森林为国家公益林、天然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重点工程林、国家级科研项目试验林的,并处以损失额的3倍罚款。
五、对"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三级以下(含三级)森林火险区内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或建设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二级森林火险区内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或建设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穿越林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经营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在一级森林火险区内森林火灾危险地段设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或建设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