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0-15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四、条件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3);
(二)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代理人及合作方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国内中介代理机构具有代理涉外狩猎资格,合作机构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
(三)证明申请人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四)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的对象、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权益及活动组织方式;
(五)与申请事项相关的代理协议或合作协议。
五、数量
(一)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按年度分种类实行总量控制;
(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