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0-15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02年11月2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林木种子公司。
2、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相应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8-10)(含林木种子目录);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照片和资金证明材料。其中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和生产基地,生产基地的使用期限不得少于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许可证注明项目的,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延续的,适用以上生产基地使用期限和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规定,并提供种子来源和销售去向档案复印件和标签原件;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有种子冷藏设施)和林木种苗检验仪器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和照片;委托其他种苗质量检验机构代为检验的,应出具委托检验书原件和受委托的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储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备,包括种子冷藏设施、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2、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收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