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0-28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
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登记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标题) |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许可 |
2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
3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个人或单位 |
4 |
办理条件 |
1、经年审合法有效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票据(均为原件); 2、书面申请; 3、调入单位所在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入的函件; 4、起运地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意见。 5、有关协议。 |
5 |
办理程序 |
窗口受理-保护科审核资料-窗口办结
|
6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7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8 |
办理结果状态 |
窗口办结 |
9 |
办理部门名称 |
洛阳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 |
10 |
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 |
11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 |
12 |
联系电话 |
63917170 |
13 |
监督电话 |
63322032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登记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标题) |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 |
2 |
事项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3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个人或单位 |
4 |
办理条件 |
1、须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 2、有县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资源数字;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拟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猎捕目的、工具和方法等内容的申请书; 5、持枪猎捕的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猎枪证。 |
5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申请;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3、市局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4、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论证; 5、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
6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不含省厅组织专家论证时间) |
7 |
费用情况 |
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
8 |
办理结果状态 |
需要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论证 |
9 |
办理部门名称 |
洛阳市林业局 |
10 |
办理地点 |
洛阳市市政府办公楼13楼 |
11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 |
12 |
联系电话 |
63917170 |
13 |
监督电话 |
63322032 |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登记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标题) |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
2 |
事项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
3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个人及单位 |
4 |
办理条件 |
对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害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托运人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无法彻底除害的应停止调运 |
5 |
办理程序 |
受理、填写报检申请单、检疫、检疫合格办证 |
6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7 |
费用情况 |
1、苗木:调运检疫货值的0.8%;产地检疫货值的0.4%; 2、林木种子:调运检疫货值的0.2%;产地检疫货值的0.1%; 3、木材:调运检疫货值的0.2%; 4、药材:调运检疫货值的0.5%、产地检疫货值的0.3%; 5、果品:调运检疫货值的0.1%、产地检疫货值的0.05%; 6、盆景:调运检疫货值的1%; 7、竹类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货值的0.2% |
8 |
办理结果状态 |
该项目在洛阳市行政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可以办结 |
9 |
办理部门名称 |
洛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10 |
办理地点 |
洛阳市新区行政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 |
11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 |
12 |
联系电话 |
63917170 |
13 |
监督电话 |
65299297/65299086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登记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标题)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2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
3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洛阳市区 |
4 |
办理条件 |
1、生产许可:①《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③采种区域、林分、树种证明,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④生产地检疫证明;⑤生产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⑥种子处理场地、仓贮设备、检验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⑦资金证明。申请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2、经营许可:①《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②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③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④林木种子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备及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照片;? ⑤经营的主要林木种子名录或苗木种类目录;⑥资金证明。 |
5 |
办理程序 |
1、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向林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林业窗口移交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审核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查验; 3、符合办证条件的,站长签字,报市林业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办证,送交林业窗口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以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
6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7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8 |
办理结果状态 |
该项目在洛阳市行政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可以办结 |
9 |
办理部门名称 |
市林业局 |
10 |
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林业局窗口 |
11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日(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 |
12 |
联系电话 |
63917170 |
13 |
监督电话 |
65299870 |
|
|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登记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标题)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2 |
事项依据 |
《河南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
3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
4 |
办理条件 |
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和设备;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5 |
办理程序 |
申请许可证时应首先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凡年加工木材能力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发放;凡年加工木材能力在2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省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年加工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
6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7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8 |
办理结果状态 |
依据经营加工规模,分别在县、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结 |
9 |
办理部门名称 |
市林业局 |
10 |
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 |
11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 |
12 |
联系电话 |
63917170 |
13 |
监督电话 |
63322030 |
木材运输证许可证
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登记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标题) |
核发木材运输证 |
2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3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运输木材出县(市)境的 |
4 |
办理条件 |
1、1、木材货主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2、提交以下材料:a、木材检疫证明;b、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交纳育林费;c、需二次运输的,凭原起运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原证在换发时由发证机关留存备查;d、从木材交易市场购买的原木、原条、锯材和竹原材,持木材交易发票和育林费票据,其他类别木材持木材交易发票;e、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购买的半成品,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的交易发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3、市林业局审查签发《木材运输证》 |
5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批 |
6 |
办理时限 |
即办 |
7 |
费用情况 |
按销售收入的10%收费 |
8 |
办理结果状态 |
该事项在市林业局窗口办结 |
9 |
办理部门名称 |
市林业局 |
10 |
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11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 |
12 |
联系电话 |
63917170 |
13 |
监督电话 |
63322029 |
征占用林地(含临时征占用林地)
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信息登记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标题) |
征占用林地审核(含临时占用林地) |
2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3 |
办理对象及范围 |
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 |
4 |
办理条件 |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到实地勘察; 3、市林业局审核或审批。 |
5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批(审核) |
6 |
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 |
7 |
费用情况 |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4、国家重点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5、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6、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
8 |
办理结果状态 |
依据审批面积的不同,分别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市林业局、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办结 |
9 |
办理部门名称 |
市林业局 |
10 |
办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11 |
办公时间 |
正常工作时间(早上九点至下午五点) |
12 |
联系电话 |
63917170 |
13 |
监督电话 |
63322029 |
|
信息来源:洛阳市林业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洛阳市林业局管理员